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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女方主张按照当初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分配财产;男方却反悔了,推翻了当初签订协议的初衷,极力主张这纸协议无效。最后,女方在赵律的帮助下,法院认定了《婚内财产协议书》的部分效力。不少人问赵律,一纸婚内财产协议,如何才能具备有效性?
对方签后反悔的情况不少见,难道他说无效就无效了么?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对付?赵律想说,别急,效力肯定不是对方一厢情愿说了算的,法律自有公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这纸《婚内财产协议书》,如何证明该协议的效力?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几个基本概念:
1、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4、协议约定“净身出户”,是否有效?
赵律给大家两个例子,比如,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法定权利。
再比如,大家最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
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院判决为准)。
再让我们回到这个案子,是否在上述的三种约定无效情形的范畴里呢?答案是否定的。
案情回顾
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男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出轨的路上越走越远,一纸婚内协议能否将他拉回?像很多结婚十年以上的夫妻,男方和女方婚后因三观性格不合,生活并不和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日益淡漠。男方毫无悬念地出轨了,他丝毫不隐瞒自己的婚外情,主动向女方坦白了其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且与婚外异性生有一子。他甚至厚颜无耻地对女方提出了一个请求:能否为这个私生子办理户口?至此,女方才知晓男方已出轨长达五年之久。为了稳住男方,让他收心回归家庭,她假装同意了这个无耻请求,同时,女方提出要签署一个婚内协议作为置换条件。男方考虑良久,最后同意了,于是双方于2020年6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然而男方口是心非,根本没有回归家庭的诚意。这个协议签署后,男方并未悔改,继续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并从家中搬出。双方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女方想离婚,男方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块双方存在争议,女方主张按照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男方则狡辩称,没有细看内容条款,这张纸是自己稀里糊涂签的,属于被女方蒙骗,根本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协议全部无效。于是,双方僵持不下,女方来到安嘉律所找到赵律求助。
难点破局
接受当事人女方委托之后,赵律先和女方沟通了案情。难点一:如何约定,才具备确凿的法律效力?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以上几点,赵律逐一进行了合规分析:1、关于主体资格,若双方签订时精神失常,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可能无效;若正常,则主体资格合格。本案男女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在精神正常、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2、若男方能证实女方胁迫,那么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无效;若无证据,视为真实。本案,男方一直强调是受女方蒙骗、胁迫,但他又拿不出被蒙骗的证据。而女方签协议时有录音,证明是男方出轨后为弥补自身出轨过错,心甘情愿才签署的,不存在胁迫。3、若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则此部分无效。4、未公证不影响书面协议效力,但证明力可能稍弱。5、约定模糊易引发纠纷,影响协议的实际执行。那么,但是,由于本案是男女双方自行约定的,签订时没有咨询律师,导致协议中的细微内容不太规范,存在小瑕疵,但这点小瑕疵微不足道,还不足以推翻协议的整体效力。但是,男方就是拼命抓住这个瑕疵大做文章,表示自己是被女方蒙骗、胁迫才签的,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企图以此推翻协议效力。
所以,本案最大的难点,就是证明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难点二:如何证明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上所述,女方有签协议的现场全程录音,这是最具杀伤力的证据。我们当庭播放了男方在录音中洗心革面的忏悔,充分表达了回归家庭的渴望,甚至让女方给他的私生子办户口作为条件,这些都统统证明了,签这个协议其实是他认真思考后的心甘情愿举动,并非盲目的一时冲动。不管是真心话,还是佯装真诚的假话,男方曾对女方说过,签这份协议多半处于愧疚心理,是对他基于多年出轨过错对女方伤害的弥补,这充分证明了他签协议时的心理动机,折射出了他当时真实的心理状态。我们还从签协议时的事态背景和男方的出轨事实出发,当庭展示了大量的出轨证据,证明男方是基于什么样的缘由、什么样的心理动机才签的这份协议。甚至,男方提出让女方为私生子落户的条件,其实也是他签协议的一个现实考虑因素,他都如此深思熟虑了,何谈被胁迫?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认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部分依照了该协议书的内容。
那么,通过这个案子,您是否看懂了,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