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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怎么办理?

2024-09-12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常见,随之而来的,就是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量的激增。今天一起学习下涉外离婚相关的知识。一哪些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在中国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据以上规定,中国法律管辖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三种具体类型:(一)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二)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三)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涉外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离婚,也可以选择在外国法院离婚,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即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就按照中国法律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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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虽然双方都是中国人,但在外国缔结婚姻,此时如果要在外国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那么就只能诉讼离婚,因为离婚判决可以得到国外的承认。二涉外离婚诉讼法院的选择

如法院认定涉外离婚诉讼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则各法院将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涉外婚姻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如何确定基层管辖法院呢?

(一)如果双方都在在国内生活,则依照“原告就被告”的规则,到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起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如果对方生活在国外,则需要到原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双方都生活在国外,则由结婚登记地法院(如有)或离国前最后住所地法院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双方已在国外进行离婚诉讼程序,一方又在国内起诉,对方在诉讼中提出本案已经由外国法院正在处理,那么国内法院会驳回原告有关离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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