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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争夺遗产战,律师助力被告维权

2023-11-20
争夺遗产

案件类型

  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共育有三个女儿,时光任冉,岁月如梭,三个女儿渐渐长大成人。大女儿吴某一为国企中层干部,二女儿吴某二美国留学后留任某州政府工作,三女儿为中学老师。200  年,吴某某所在单位出售房屋,二女儿吴某二从美国汇来4000美元,为父母支付了购房款。随后,三个女儿陆续结婚成家,大女儿婚后从父母家中搬出,二女儿远在美国工作、生活,三女儿婚前一直与父母同住,婚后除去随丈夫外派国外工作的8年,回国后随丈夫一同与父母居住。2012123日吴某某去世,2022529日李某某离世。吴某某生前自书《遗嘱》1份,对家中财产和后事进行了安排。20229月,吴某一与吴某二将吴某三列为被告,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主张:1、将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院17号楼51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吴某一原名出售,所得售房款按原告吴某一20%、吴某二60%、吴某三20%比例分割;2、被告吴某三应向原告吴某一、吴甘二支付自20226月起至吴某三搬出该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每月房屋占用费按9600元计算);3、原告吴某一之子陈某某和吴某二之子杨某某,各自获得遗赠125000元;4、房房产在被告吴某三实际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吴某三承担,并应当在该房产过户到原告吴某一名下前付清;5、被告吴某三应当在该房产过户到原告吴某一名下前,将户品迁出该房产并且搬出该房产,如有违约,则被告吴某三需付给原告吴某一、原告吴某二(每日按售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6、本案的诉讼费依法分担。

吴某三于20237月收到法院传票,方知二个姐姐告起诉了自己,她和丈夫辗转多家律所,最后选择委托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应诉。

委托人希望

第一、两个原告的房产比例诉求不合理,自己多年一直陪伴、精心照顾父母,二姐除了父母购房时有出资,几乎没有管过父母,4000美元买不来父母这个房子,自己能否主张多分份额?

第二、自己与丈夫在房屋内居住多年,二姐偶尔从美国回国看望父母,大姐带孩子回家父母,都在此房屋中居住,她们是不是也要交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三、父亲自书《遗嘱》后,两个外孙并没有动父亲留下的钱款,而是将父亲留下的钱款转入母亲的帐户中,与母亲的退休工资混在一起,供母亲看病和日常生活、花销使用。事隔11年之久,他们还可以要求继承父亲的钱款吗?

第四、自己能否不将户口从父母房屋内迁出?

诉讼时间

2023728日建立委托关系;

202381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

202383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

办案经过

按受委托后,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指派鲜鹏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吴某三及其丈夫,详细了解了案情后,鲜律师按照安嘉律师事务所办案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对本案核心要点进行了分析。

经过详细沟通,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1)吴某某虽留有自书《遗嘱》,但该文书中并未对三姐妹继承房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仅有文字表述:“家中住房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从新华社购置的,32000多元,当时家里经济困难,吴某二资助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正好对付,2004年大装修时,吴某二又资助2000美元,吴某一、吴某二也出钱出力,将来李某某百年之后,房屋问题如何处理,你们姐妹三人好好商量,根据实际情况,友爱团结,协商分配”。(2) 李李某没有留下《遗嘱》。(3)二姐因自己对父母房屋出资而主张自己享有60%的份额,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两个外孙知悉吴某某自书《遗嘱》内容:“我工资折上目前有数万元存款,家中当有数千元现金,等丧事办完结束后,把所有剩余加在一起,我决定:“把这笔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赠吴某一之子和吴某二之子,做奖学金,万数以上,兄弟各半,数量不多,留作纪念,千数以下,留作家用。李某某生活费用告自己,问题不大。”并未做任何表示也未执行吴某某《遗嘱》内容,应视为放弃继承权。(4)吴某三从未与吴某一、吴某二就户口迁出达成任何协议,违约金无从谈起。

诉讼策略

本案争议焦点:二姐4000元美金的购房出资款,是否具备多分父母遗产的优势?被告吴某三和丈夫对父母多年来的悉心照顾及陪伴,是否优于二姐的付出?两个外孙事隔11年之久,主张外祖父的遗产份额,是否有效?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明确了应诉对策:

第一步:本案诉争房屋系三姐妹父母的共同财产,吴某某的只能处理自己相应份额的部分。而吴某某的自书遗嘱,并未对三姐妹各自的继承份额比例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则应依照法定继承走。

第二步:要求委托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精心照顾、陪伴父母的事实。(为母亲网购日用品、护理用品记录、为母亲联系医院、支付医疗费的票据、为母亲联系养老院

现养老院院长的沟通记录等等)

第三步:向法庭解读三姐妹父亲自书《遗嘱》内涵,说明本案不属于真正的遗嘱继承纠纷,而是法定继承纠纷,各继承人理应平均分配。

第四步:向法官陈述二外孙实际行为应视为放弃继承权。

第五步:吴某一、吴某二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无权要求吴某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无权要求吴某三搬离房屋。

案件结果

在扎实充分的证据面前,经过律师的努力,法官认可了安嘉律师的观点,“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277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吴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17号楼51号房屋由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2、李某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中的本金及利息归吴某一所有,吴某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吴某二、吴某三各71062.58元;3、驳回吴某一、吴某二的其他讼讼请求。

安嘉说法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侯老人。本案中的吴某二不能因为的自己对父母的房产出过资,平时对老人不管不问,就可以多分得父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没有对遗产进行明确分配,依照法定继承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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