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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奶奶名买房,姑姑姐姐抢着继承,律师帮助要回房款

2024-06-11
遗产继承

很多家事继承上的纠纷,都源于老人去世时候没有留下遗嘱。

一般情况下,没有遗嘱就采用法定继承方式不就行了么?但对老人遗产的认定又成了新的问题,到底哪些算是老人的遗产,孩子们容易出现分歧,各执一词;更有甚者,还会有人假传圣旨,替老人编造口头遗嘱。

可见,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案情简介

孙女借用奶奶名义买房,奶奶去世,姑姑与姐姐不承认借名买房,欲瓜分房产。安嘉律师李凤影帮助孙女要回购房款、房屋增值损失以及各项交易、维修等费用。

案情介绍

娜娜和老公结婚后一直想置办一处房产,但苦于手里积蓄不够,一直没能如愿。八年前,娜娜和奶奶商量,因为奶奶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质,想借奶奶的名义,自己低价购置一套小房子。在爸爸、姑姑和大爷的见证下,奶奶便答应了。

今年,奶奶过世了。没想到,姑姑转眼就不承认有这个事了,声称这套房子是母亲留给兄弟姐妹们的,要继承这套房子。姑姑甚至还说,奶奶留下了口头遗嘱,要将这套房子平均分给三家。与此同时,大爷去世后留下的妹妹,原本与家里断联多年,为了争房产特地从外地赶回来。于是娜娜来到安嘉律所向我们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奶奶和孙女之间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能否得到承认?

如果不承认,那投入的购房款能不能要回,借名买房的房屋溢价损失能不能拿到?

案件结果

【安嘉律师李凤影】接到娜娜的委托之后,与娜娜进行了充分地沟通,掌握了事件的整个经过,了解了娜娜的基本诉求:既然姑姑和姐姐想要这套房子,那就把房子给她们,只要能把房屋价值赔给娜娜就行。

但目前的情况却是:姑姑和姐姐不愿承认借名买房一事,坚持认为奶奶当初是借款买房,只接受返还当初的购房款,最多再给出借款利息,不存在返还增值的客观性。

李凤影律师凭借过往对房产继承案件的经验积累,对法律法规的深入把握,对国家房产政策的理解,协助娜娜整理了一系列相关证据,通过检索大量借名买房的历史案例,迅速给出了诉讼策略。

开庭审理阶段,李凤影律师举证了购房期间母亲、丈夫与奶奶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原告(娜娜)以代办人身份签字的所有房屋相关票据、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居住与管理(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的相关证明,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紧接着李凤影律师据理力争向法院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出名人或其继承人返还房款等相关费用,并赔偿增值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1.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无效;2.姑姑、姐姐与父亲三人分别按照继承比例向原告(娜娜)支付当年的购房款、手续费、税费、维修费等一系列费用;3.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三人将按照继承比例向原告支付增值损失39万元。自此,多方再无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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