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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妹妹们拒绝同父异母的大哥继承母亲遗产,安嘉律师林晏生助力当事人顺利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案情简介
孙先生十岁那年母亲去世,后来父亲带着他和继母组建了新的家庭,父亲和继母先后生育了一个妹妹和两个弟弟,但生活中对他疏于照顾,孙先生小时候很早便独立在外地求学,学会自己照顾自己。
几十年过去了,父亲和继母相继去世,父亲先去世的时候,兄弟姊妹几个人谁都没有主张分割父亲的财产,大家都默认归继母保管和使用,现在继母去世了,大家开始算账分财产的时候,弟弟妹妹却坚决不同意把属于继母的遗产分给他们的大哥。
于是,孙先生找来安嘉律所,想要我们帮助他主张他应得的权益。
争议焦点
继母没有对未成年的继子尽到扶养义务,抚养关系能否成立?继子是否有权利继承继母的遗产?
案件结果
安嘉律师林晏生接到孙先生的委托之后,通过与孙先生进一步地沟通与对现有证据的梳理,帮助孙先生理清了家庭内部的所有继承法律关系与法定继承比例。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作为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中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无论是父亲的遗产还是继母的遗产,孙先生都与其兄弟姐妹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而在庭审中,孙先生的弟弟及其代理律师一方主张:因为在孙先生年幼时,父母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之实,在孙先生成年之后也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双方并不具备抚养关系。其次,距离母亲去世已超过三年时间,孙先生的继承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扎实的证据保障下,林晏生律师发表了他的代理意见,孙先生的生母去世之时,其尚且年幼,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作为其继母,在与其生父再婚之后,自然与其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而对方的举证说明母亲对孙先生存在漠视、没有对其进行金钱资助等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反而加强证明了孙先生年幼时期生活的不易,更应该对其进行补偿,如果因继母的过错反而让继子失去继承权,不仅违反法律,甚至有悖伦理道德。而我方又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孙先生对其父母双方都尽到了应有的赡养义务。
所以于情于理,对方主张的抚养关系不成立都不应该得到支持。并且出于法定继承的前提,没有做出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最终,法官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四个子女对其父母的遗产拥有同等的继承份额,分别分得房屋、银行存款、丧葬费与抚恤金的四分之一。双方再无异议。
安嘉又一次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应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