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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长子
委托人父母去世前留有一子五女委托人的母亲于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名下一套房产留给委托人,但因为遗嘱中母亲将委托人名字写错,导致遗嘱存在瑕疵。委托人于母亲去世后自行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一审法院认可遗嘱效力,判决委托人胜诉三女儿因不认可遗嘱效力,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证明委托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公证遗嘱件系经过修改,不认可遗嘱效力。
案件结果
本案委托人已自行进行过一审诉讼,并已取得胜诉判决。但因三女儿不服一审判决,并取得新证据,向法院提起上诉,故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二审阶段的诉讼。接案后,律师迅速整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并梳理案件基本情况,与法官沟通了案件相关情况,并向法官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最终,在委托人母亲遗嘱确有瑕疵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认可了该份遗嘱的效力,维持了一审判决,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