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联系我们
400-606-6961您也可以输入电话,预约专业律师咨询
在线咨询服务
免费在线咨询基本案情
委托人高某1与高某2、高某3系兄妹关系,高某4系高某2之子,高某1、高某2、高某3父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产一套,委托人高某1之父在委托人母亲去世后,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赠与给高某4,后高某4将该房出售给案外第三人,售房款为654万。后委托人之父于诉讼过程中去世委托人希望将售房款赔偿给全部继承人,本案难点在于委托人之父是否有权处置涉案房产,高某4能否取得涉案房屋,高某4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整理分析,认为该房屋为委托人高某1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父亲没有权利独自将房屋赠与高某4,高某4亦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委托人之父与高某4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房屋被高某4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房屋无法返还,且委托人之父已经去世,应由高某4应照价赔偿,将售房款654万元赔偿给全部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