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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女儿常住国外,被继承人独居,平时由其保姆照顾,委托人是继子,在国内时常看望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拥有上百幅画作,并拥有几幅名家画作及房产一套,委托人证明被继承人在世时曾拥有三幅名画,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被女儿拿走被继承人女儿主张名画系被继承人生前完成的赠与,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要求对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平均分割且拒绝出具名画进行鉴定。
案件结果
在我方陷入逆境的情况下,经过律师努力,打掉劣势,未认定遗嘱系我方恶意伪造。在庭审中通过诱敌深入,奠定被继承人婚生女出国后再未回国的事实,并据此确定了婚生女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通过提供证据及详实说理论证,说服法院对于婚生女在被继承人生前就拿走的三幅名画不是赠与,属于遗产一部分。虽然婚生女未提供名画,但是仍然完成了鉴定行为分析利弊,从执行难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名画已经由被继承人婚生女隐匿,一旦法院判决我方获得画作,不仅拿不到画,还需要向对方支付高额对价,因此,向法官释明判决方向,提供理据,主张由被继承人女儿按照名画的评估价格支付委托人折价款,最终通过律师运筹帷幄,判决所有遗产70%的份额归委托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