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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被外国警方刑拘,如何靠律师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

2026-03-10
家庭暴力

男子被警方刑拘48小时,有这个记录,再打离婚官司,他还能赢?

答案是的。此离婚案剧情扑朔迷离,男方说女方出轨,女方指控男方“家暴”,男方还因女方的虚假指控曾经被外国当地警方逮捕过,其狗血程度让局外人感到匪夷所思。

但这的确是发生在我们当事人身上的真事,他凭什么可以胜诉?可以说,完全凭律师高超的办案手法才得以翻身,洗清了“家暴男”诬名,让他在此案开庭前所处的劣势局面得以彻底反转。

安嘉律师代理了这个曾被刑拘的男方。我们针对原告女方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如何一一针锋相对,各个击破的呢?可以说,这是本案最大的亮点。诉辩双方全程对决有非常密集的短兵相接之处,堪称精彩纷呈。

案情介绍:

二十多年前,容貌靓丽的小芳与高大魁梧的大伟,经人介绍在歌厅相识,两人相恋四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了个男孩,婚后十年,又生了一个女孩。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来男方怀疑女方“红杏出墙”了,双方因此产生隔阂,争吵不断,女方提出了离婚诉讼。去年,女方在国外家中报案称遭男方家暴,致使男方被当地警方刑拘(后释放)。至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男方提出,如果离婚孩子判给自己,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如果孩子判给女方,自己同意每月给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

孩子最后判给了女方,但女方的胃口比较大,要求男方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超出男方同意支付金额的三倍还多;此外,女方还要求巨额的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离婚家务补偿金等等。而这些不合理的诉求,最后几乎都被我们一一驳斥了。

案件亮点:

这起移民异国夫妻离婚纠纷案中,当事人深陷“出轨+家暴”的漩涡,还牵扯到最近一桩发生在异国某洲的治安事件。一名女子曾报警称遭遇了家庭暴力,她的丈夫遂遭警方逮捕。

这对夫妻结婚二十多年,育有一双儿女,感情基础不算差,但在日复一日的琐碎争吵中,婚姻也逐渐走向了崩溃的边缘。男方总是怀疑女方出轨,女方反过来却说男方“家暴”。双方各执一词,真假莫辨,孰是孰非?很难说得清,最后闹到不得不离婚的地步。

我们作为被告男方的代理律师,需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竭力证明:女方婚内频频出轨异性的事实;男方其实并没有什么家暴行为,男方的“家暴”罪名完全是子虚乌有,是女方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凭空捏造。

但是难点在于,被告男方身上目前的确存在许多不利因素,比如那个外国警方的刑拘记录,这让男方的“家暴”罪名有点百口莫辩,似乎差点儿被“实锤”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如何自证清白?说男方其实从来没有家暴过,大家会相信么?

可见,证明难度相当大,但也并不是没有证明空间。尽管男方的反转难度不是一般的大,但最后我们还是成功反转了,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对女方的说法不予采信,女方对男方的家暴指控最终被推翻。

女方称,男方曾强迫她签过一份婚内的保证书,保证不再出轨,那么,我们就让女方拿出她被强迫的证据,但女方又无法举证。我们又搜集了女方与其他异性大量暧昧的聊天记录,最后女方出轨被法院认定实锤。

此外,原告女方的其它诉求也被一一驳回了:比如,女方跟男方每月索要女儿15000元抚养费,法院只支持了4000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女方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家务补偿人民币100000元等等,这些诉求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是如何见招拆招、逐一攻破的呢?

争议焦点:

第一,关于女方出轨的认定。

出轨是导致这段婚姻关系破裂的“罪魁祸首”,男方怀疑的女方出轨,是确有其事,还是男方瞎猜忌?

男方称,女方系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女方曾出轨多名异性,女方曾写下“保证书”与第三者断绝来往,后与男方签订“协议书”。女方称此举是被男方强迫的,但未提供被强迫的证据。

而男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女方与多名婚外异性的聊天内容暧昧,明显超出异性正当交往界限。因此,法院推定原告女方存在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

第二,关于男方“家暴”的认定。

女方指出,男方因怀疑暗中调查她,并去她单位争吵,并多次殴打她。男方却表示,两人在国内虽争吵,但从未有过家庭暴力。本案诉讼中,原告女方未提供在国内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证据。

但男方口口声声称“家暴”是被女方“设局”了,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女方报案称在国外家中被男方家暴,于是出现了开头男方被刑拘的那一幕。但后来,男方被保释了。男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当地检察官给予被告通知称“决定不予起诉”。

外国司法机构的相关证据,没有明确定性并显示男方存在家暴过错。女方也未能提供男方家暴的确凿证据,故女方关于男方家暴的指控,法院没有支持。

第三,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女方要求分割的大部分请求,几乎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男方支出钱款用以偿还信用卡,理由合理,原告女方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女方称男方取现是转移财产,要求分割取现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EB-5移民投资款项系双方夫妻财产,被告男方要求分割,法院院予以支持;

第四,关于抚养费金额,以及女方提出的其它损害赔偿,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孩子判由女方抚养,但女方提出的每月15000元抚养费,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仅支持了男方提出的4000元金额;

女方还提出离婚家务补偿金以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由于并无证据显示她为抚育子女或协助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最后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于每月特定日探视女儿。四、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财产分割款XXXXX美元;五、EB-5移民投资款XXXXXX美元,原告与被告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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