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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成功判决房屋为共同财产且依法平分,安嘉所为当事人争取到350万元的经济利益

2020-06-10
离婚房产,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导读: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在我国,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涉及离婚纠纷,女方认定两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林某某上诉该房屋为两人共同财产,找了安嘉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林某某上诉成功,法院判决林某某获得350万元,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安嘉所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婧娇,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夫妻关系,李某某在登记结婚前,以乔某某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乔某某名下,李某某及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契税、装修费用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在涉诉房屋,每个月由李某某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结婚2年后,乔某某出轨,李某某起诉离婚,乔某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某只能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李某某就此提出上诉,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合理分割。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与乔某某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08年9月自行相识,并于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与平分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与乔某某离婚;

  二、现在乔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归乔某某所有、现在房屋上利余贷款由乔某某负责偿还:;

  三、现在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归李某某所有,现在房屋上剩余贷款由李某某负责偿还;

  四、乔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之前给付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92万元,李某某于上述折价款付清当日搬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

  五、五、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股票、债权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承担。

  律师解析

  安嘉所律师解析:该案的焦点是夫妻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安嘉所律师就这两点给出了以上法律认定的事实建议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认定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涉及婚内共同还贷的,可以分割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但是,目前因为房屋限购的问题,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如何能够在离婚时保护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能够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购房时是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购买,并出资,婚后实际居住使用并共同还贷,有利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房屋共有的性质。

  本案结语

  该案最终以李某某获得350万结案,安嘉所律师收集了案情相关证据,仔细分析了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最终为出资方李某某争取到极大的经济利益,法院的判决也让当事人很满意,如今婚姻离婚率越来越高,房产分割问题也越多越多,其与婚前出资方,出资金额都有关,若你遇上此类离婚纠纷案件,可找熟悉流程的安嘉所律师解决,定能带给你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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