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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离婚,律师助当事人追回一审误判的20万折价款

2026-06-26
离婚诉讼判决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特别是涉及到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时,一个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一方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同时需要给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那么,这折价款到底该怎么算才公平?也是件让人头疼的事儿。

现实中,很多夫妻就是因为对折算金额不满意,从而屡屡闹上法庭。谁都不想吃亏,谁都想多分点,甚至“巧取豪夺”。

最近,安嘉律所就接受了这样一起因折价款纠纷而屡生波折的案件。

一对再婚夫妻离婚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一审二审的诸多波折后,终于尘埃落定。最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女方获得胜诉,男方一直觊觎的大额折价款企图最终被我们挫败。

该案是发回重审之后又上诉的案件,终审判决确认: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最具争议,尤其是在争议最激烈的存款环节,到底哪些该分?哪些不该分?

一审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对此曾有误判,发回重审后被纠错。但这一纠错,就直接让女方险被男方夺走的20万存款重回囊中。

对方胃口比较大,想越界分割女方婚前房产的售房款,以及女方理财账户中的第三方混同财产,在我们的阻击下没有得逞。双方互撕几轮后,最后认定房产归女方所有,银行卡存款大额售房款归女方所有,甚至男方的公积金账户30万左右也在重审后被分割了。

这场官司历经周折,我们帮当事人获得360度无死角的胜利:房归她、车归她、大额存款也归她,而对方所获甚微,只获得不到一万折价款,这与对方当初的预期相去甚远。

这个婚,女方也算离而无憾了。

事后,当事人给安嘉律师事务所送来一面锦旗,上书“专业辩护申正义精湛法律保权益”,对办案的安嘉律师林晏生、韩燕表示了感谢。

案件亮点

观全案的亮点,归纳如下:

一是,成功阻断了婚前婚后财产混同部分。

我们首先明确了这套房产归属,妥妥归女方。我们主张,女方婚后卖了婚前房产再买房,房屋产权理所应当归购房者女方所有。女方的银行存款大头都是这套婚前房产的售房款,男方无权瓜分。

二是,成功阻断了第三人与女方的财产混同部分。

比如,女方的弟弟、女儿的财产,尽管都放入了女方的理财账户,但性质仍属于他人财产,跟男方一毛钱关系没有。

三是,最精彩的部分来了——女方需支付男方的折价款大幅度骤降:一审二审20万,发回重审,最后不到1万。

从一审二审再发回重审,我们的努力让这个漫长的诉讼周期终于有了结果。双方折腾了一大圈,都被这套流程折磨得身心俱疲,都想速战速决拿到结果。

我们拿到的结果是:一审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20万元,但经过二审发回重审后,最终我们的律师帮当事人争取到仅需向对方支付9000元左右的折价款。

说实话,从20万到9000元这样一个巨大的折价款降价幅度,在司法惯例中着实不多见。

案情简介

男方王某与女方金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金某曾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方主张其购买房产时支付了10万首付款,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得一半份额或折价款。

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女方需向男方支付折价款20万元左右,包括:车辆折价款50000元;存款16万元;证券资产折价款17000元等等。

二审中,女方提交了某证券公司资产证明,欲证明一审认定的其名下证券资产情况有误。为了查清事实,遂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争议点主要聚焦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认定是否准确,对于女方名下存款,婚前婚后混同部分、与亲朋子女混同的部分,是否应该先从中剔除之后再予以分割呢?

1、房产。男方企图鱼目混珠,主张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主要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我们否认了他的说法,根据房屋交易流程及房款转账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售房款绝大部分来源于女方出售其婚前住房所得,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

2、存款。男方主张,女方名下的若干银行卡内存款,除转给婚生女的款项,剩余部分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则称,这些钱主要是婚前房产售卖后的出售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它为理财款,包括女儿的13万,也存入该银行账户进行理财;还包括,女方弟弟的保险赔偿款及离婚补偿款,并提交了离婚判决书、业务凭证、银行单据等予以佐证。

那么,这些与他人混同的财产,我们主张理应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剔除出来,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

3、证券资产。男方认可原一审认定的总资产金额为3万元,女方则主张原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有误。

案件结果

1、房产。根据交易流程及房款转账明细,可以认定售房款绝大部分来源于女方出售其婚前住房所得,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男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男方出资情况、房价等因素,酌情确认女方给付男方补偿款5万元。

2、存款。以现有银行明细表所见,案涉女方名下某银行账户内大额进账,确系含有售房款、女儿的理财款、以及弟弟的相关款项,其中30万系售房款。

一方婚前财产不应因婚姻存续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女方名下夫妻共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仅为3万元左右,对于男方主张分割的款项数额不予支持。

3、住房公积金。女方名下公积金金额为9万元左右,男方名下公积金金额为30万元左右,法院依法予以分割,酌定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10万元左右。

4、保险现金价值。经查,女方主张的男方名下保险的现金价值为9680元,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赔偿折价款计算清楚后,后续还可能遇到对方不按时支付折价款等问题。要是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很容易再次引发矛盾,这时候不妨咨询安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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