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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当事人获得拆迁补偿款122万元,因当事人被认定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笔款项由其哥哥和姐姐各代管60万元,姐姐负责当事人的养老花销问题,哥哥负责其生活花销问题。
然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姐姐不幸去世。当事人向姐姐的家人索要保管的钱财,姐姐的家人称只有15万可转,与姐姐临终前所说的45万元相差甚远。
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嘉律所李凤影律师,将姐姐的家人告上法庭。
难点破局
难点一:被告保管的剩余金额未知,调查取证困难
被告(姐姐的家人)认可60万元在其处,但称大部分(45万)已用于当事人的开销,还拿出一个记录当事人花销的笔记本和一沓票据,声称只有15万元的剩余。
李凤影律师对手写账本和票据的真实性表示了怀疑,表示这本记录花销的笔记中存在多次修改涂抹和被覆盖的情况,无法核实真实金额。而保管票据不能证明相关费用是姐姐支出,应结合转账记录作为是否承担费用的依据。
为了查明当事人姐姐支付的具体费用金额,李凤影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当事人所居住过的几家养老院调取费用支付的相关材料并开具证明,除去当事人自付金额和当事人哥哥支付的费用,确定姐姐最终支付总金额约为15万左右,最终倒推得出姐姐保管的钱财应剩余约45万元。
难点二:被告无偿保管,损失赔偿认定困难
被告声称没有拒绝返还保管金,双方只是对剩余保管金额有争议,认为其并没有故意损害“保管金”,对我方提出的损失赔偿不认同。
但李凤影律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保管合同条文,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部分材料予以佐证,其主张系因被告的故意违法行为才导致当事人保管款项之外的损失,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同我方事实成立,并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难点三:被告拒不交涉,诉讼文书送达困难
被告多次打电话不接,无法联系,诉讼文书送达困难,若采用公告送达耗时漫长,会影响案件的进程和执行。
李凤影律师在了解当事人的困境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姐姐及家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多次联系承办法官,提供给法院几种送达方向,成功协助承办法官送达诉讼文书,保障本案顺利开庭。
审理结果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返还当事人剩余本金4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追回了应得的财产,也为类似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作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凤影律师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保障了生存利益,让弱势群体沐浴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切实的感受到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