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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当事人与女方因工作相识,慢慢熟悉的两人逐渐步入爱河,在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2015年,女方生下了一个孩子。
本来是修成正果的一个小家庭,但是随着两人感情的淡化,两人的婚姻也出现了裂痕。
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核心约定包括:
1.子女抚养:孩子由女方抚养,当事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2.财产分割: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共460万元,女方分得300万,当事人分得160万,女方向当事人支付130万元;
3.车辆归属:当事人名下车归其所有,女方名下车归其所有。
本来到这里就已经告一段落了,没想到在协议离婚之后,当事人偶然发现女方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当事人来到安嘉律师事务所,向林晏生律师寻求帮助。
难点破局
难点1: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有效,起诉女方撤销协议困难
在2023年当事人因认为存在未分割共同财产,曾起诉过女方,庭审中,女方主张“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对其抚养孩子的补偿”,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判令女方按约定支付130万元。
前诉法院已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若要撤销协议,需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而“欺诈”的核心是“女方隐瞒婚内出轨生子事实,导致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024年,当事人偶然发现女方可能存在婚内出轨行为,遂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意见明确:排除当事人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结合孩子2015年(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事实,足以证明女方在婚内不仅出轨,还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而这一关键事实,女方在离婚协商、前诉庭审中均刻意隐瞒。
林晏生律师以亲子鉴定报告为核心证据,证明孩子非当事人亲生,直接关联女方“婚内重大过错”,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进而认定女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
难点2:女方拒不承认隐藏财产,不同意重新分割
《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共同存款460万元,女方以此为拒不承认有隐藏的存款,不同意我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
林晏生律师根据之前向法院申请的调查令,调取了女方名下定期存款的银行卡流水,发现截止到双方离婚,其名下财产为620万元,有160万财产在之前诉讼中未申报。
根据双方结婚和离婚时间节点向法官证明了这620万财产为双方的婚内财产,应上报分割。
林晏生律师向法官强调女方的双重过错:
①婚内出轨生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②未按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存在隐匿行为。
应按照“过错方应少分财产”原则按照7:3重新分割财产,也就是当事人分得434万,女方分得186万。
审理结果
1.撤销《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的约定
2.财产重新分割:按照7:3分割,当事人分得434万,女方分得186万。
3.女方向男方赔偿精神安慰金6万元。
4.女方支付当事人3万元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