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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送你一套房,离婚时又死乞白赖想要回去,该怎么办?近日,在一起夫妻共同财产确权纠纷案中,安嘉律师代理的被告女方就遇上了这么一件糟心事:男方婚内心血来潮,曾将一套房产赠予女方,可离婚时又后悔了,千方百计想撤销这个赠与。
女方坚决拒绝返还:房产已过户在我名下了,你想撤就撤?没门!
私下协商无果,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于是,女方找到以处理婚姻家事纠纷闻名的安嘉律所求助,最终在安嘉律师的鼎力相助下,女方获得了胜诉。按照我们以往的办案经验,一对夫妻走到离婚的深水区,往往僵持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个关键环节,此案也是如此:男方坚持这套房他也有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女方则手攥房产证不放,标榜这套房目前完完全全是属于她一个人的财产,跟男方一毛钱关系没有。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谁说的更有理?我们分析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这套房产的性质究竟该如何定性?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某个人财产?该房产通过赠与方式变更登记至被告女方名下后,是否已经完全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还有权撤回么?可以说,夫妻共同财产确权这个环节,是整套离婚流程里最棘手、最难的一道坎,处理得好不好,往往最能考验一个执业律师的专业水平。安嘉律师在苛求专业极致的职业操守下,帮当事人成功迈过了这道坎,从而最大限度地捍卫了当事人权益。难得可贵的是,我们消弭了学界分歧,从当事人的真实利益出发,法庭上据理力争,用胜诉实践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2011年,王某与李某结婚。结婚十几年后,2023年底两人因家暴和感情隔阂闹离婚。公公婆婆介入了此事,为了缓和家庭矛盾,维系双方感情,男方父母说服他将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女方。该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后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2024年4月,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男方将该房产0.01%份额无偿赠与女方;后又签订了《共有协议》,房产归双方按份共有,男方占99.99%,女方占0.01%;2024年7月,签订了《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将上述房产登记到女方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男方表示,自己是基于一定的补充赔偿心理才赠与房产。但即便如此,男方的家暴行为并未从此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施暴,甚至导致女方肋骨骨折。女方忍无可忍,只能提起离婚诉讼。这次,男方家里开始齐刷刷指责女方不守承诺,刚把房子过户给她没两个月就提离婚,这不是赤裸裸的“敛财跑路”么?于是,男方另案起诉所有权确认及撤销赠与合同纠纷,要求确认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女方则表示:案涉的房产有书面的财产约定,该房产已经由男方婚前财产变更为自己单独所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明确约定房产归郭某单独所有,且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
案件亮点
亮点一:理论创新。将合同法上的“赠与”概念揉入婚姻家事的具体情境,提出“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说”。此案的棘手之处,在于涉及到当前学界的一个观点分歧,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应如何定性?性质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抑或其他?它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果?学界目前呈现几种立场,包括赠与说、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说、财产制契约说等等。具体到审判实务,尽管最高院在其释义书中明确了“赠与说”的官方立场,但在审判实践中其实各有各的判法。我们首当其冲要做的是消除学界分歧,帮当事人找到一个最有利的理论依据,经过研究,我们倾向于利用“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说”理论,为女方进行辩护。
安嘉律所在积累了上万件离婚案经验的基础上,从实践到理论进行升华,试图寻求新的理论支点,夯实婚姻家事的理论堡垒。亮点二:立足“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理论,从男方的婚内过错和赠房动机出发,否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我们运用该理论完美解决了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男方在履行完毕前是否享有撤销权,在履行完毕后男方可否请求返还?那么,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合同法上的赠与有任意撤销权,但“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不同于普通情境下的赠与,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一方任意撤销极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男方本就是婚姻的过错方,赠房给女方也是事出有因,是合情合理的补偿,不能因离婚就要撤销赠与。我们认为,配偶将“不离婚”作为赠与所附条件是不合法的,此举构成了对受赠人离婚自由的不当限制,既违法又背俗。亮点三:将男方婚前100%的个人财产,全盘变成女方100%的个人财产。击溃了男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企图,让其份额彻底归零。男方的沮丧在于,这套房明明婚前100%归自己,离婚时却连50%甚至1%都分不到,直接归零,没有任何中间状态,可以说男方输得很彻底。业内一些律师预测,针对这种婚内赠房的情况,按以往的判决惯例,女方能分到一半就不错了,但最后的结果却大大出乎意料。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有绝大部分判例支持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夫妻共同财产确权属于离婚诉讼中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环节,我们最后能拿到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完全凭运气,而是靠长期积累的实战经验探索出的胜诉之道。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的李玉芬律师表示,“我们这个案子能够出奇制胜,一是律师把当事人的优势通过证据的方式发挥到最大,二是在庭审中抓住了对方的一些错漏。通过证据,通过庭审的应变,来争取对我方最有利的结果。”
争议焦点
争议一、婚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本案最具争议性的焦点:涉案房产婚前100%属于男方,婚内被男方赠与女方,离婚时究竟归谁?属于夫妻共同财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双方各执一词。男方主张,该赠与行为系为缓和家庭矛盾的临时措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则称,赠与行为已完成且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应属其个人财产。安嘉律师基于长期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的经验,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路径:作为债法制度的赠与合同规则,不可直接套用于家庭法领域中与身份相关的财产行为。债法调整纯粹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家庭法调整特殊民事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本案带有强烈身份关系属性的财产关系,具有鲜明的伦理特征和身份意蕴。强行将合同法植入婚姻家庭关系,仅简单以债法上的赠与制度套用,可能会违背婚姻家庭法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赠与人未通过书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夫妻中的某一方,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作为婚姻的过错方,离婚时秉持应当“少分或不分”的原则。因此,我们提出的“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理论,更清楚地揭示了夫妻间房产给予的本质特征,更契合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志。争议二、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上文提到男方的纰漏之处,其中有一个比较致命的纰漏,就是他另案起诉撤销。那么,这就从侧面证明男方赠与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庭审中,法官询问男方,两次变更登记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男方说,是给女方的补偿。我们揣测,男方对女方其实是有负疚感的,双方结婚十几年了,不是几年,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于是,我方律师在庭审中抓住男方纰漏,向法院呈现和主张:这个过户行为是有一定的背景事实的。男方的赠房动机是基于他在婚内存在严重过错,以及对女方精神损害后的物质弥补,并提交了大量男方婚内家暴、出轨的证据。我们拿出女方被男方打断肋骨的医院诊断书,证明男方对女方的身心伤害足够大,那么,男方用一套房产弥补并挽留这段婚姻的诚意。我们进一步提出,这套房产的性质是“基于婚姻的赠与”,区别于普通场合的赠与,这就有力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除非女方存在错误、欺诈或胁迫等瑕疵,但男方又拿不出女方有瑕疵的证据。
那么,我们从庭审的来回交锋中,基本可以预料到判决结果的走向。争议三、不动产登记效力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夫妻约定,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归另一方所有,构成夫妻不动产物权归属约定。男方将其婚前房产通过赠与方式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双方婚内还签订了《赠与合同》、《共有协议》、及《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三份书面合同。
我们仔细看了这三个合同,既然双方之前有了婚内约定,该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夫妻可对婚姻存续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对双方有约束力。满足条件的约定产生法律效力,能作确定不动产归属依据。首先,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在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理解行为及后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只要满足上述条件,该约定在夫妻之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确定不动产归属的依据。那么,我们拿出的三份婚内协议都是白纸黑字的书面文件,符合形式规范。再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产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后,其单独所有权状态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以登记为准。因此,通过这三份确凿的合同证据,充分证明了女方对这套房产的所有权。该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经庭审查明,涉案房屋产权的变更发生在双方出现肢体冲突之后,原告为维护婚姻关系、缓和家庭矛盾而对被告所为。双方签订的《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明确载明,双方同意将涉案不动产登记至被告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见原告在过户时对于房屋过户后产权的归属是明知并且确认的。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