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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我方女方)与男方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女方发现男方出轨,遭到背叛的女方还被男方起诉离婚,后与男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调解书中明确:1.离婚中男方表示了自己的过错,可以将房产归女方所有。2.女方与男方的婚内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承担,因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女方将贷款转到男方还贷的银行账户。3.双方在调解书中均确认“除房屋抵押贷款外,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院调解离婚后,本以为这段纠纷已经结束,万万没想到,男方以怕母亲受不了房产归女方为由提出要“低价回收”归女方的房产,这样无理的需求,女方当然没有答应。
随后,男方的父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男方和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女双方偿还借款共计278万余元,并向法院出具仅有男方签名的借条。
2022年,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笔债务中的221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一审做出判决后,女方坚持再审、抗诉,但都是维持原判。
2023年,因女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男方父母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以154万元成交价被法院拍卖,比市场价低60万元左右。
在强制执行后,原本是因为男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可女方作为无过错方不仅失去了房子还背上了负债。不甘心的女方决定继续起诉,在女方和朋友考察完北京所有办理婚姻家事的律所后,决心将案件托付给安嘉律师事务所的张丽珍和许莉律师,希望能寻得公道。
女方核心诉求包括:1.221万元债务由男方100%承担;2.返还自己因履行债务垫付的180万元;3.赔偿房屋拍卖折价损失的60万元;
难点破局
难点一:前案已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在内部划分为男方个人债务?
前案认定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书明确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并将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丽珍和许莉律师在仔细研读完前案判决书和法院离婚调解书后,另辟蹊径提出,将债务从内部认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从而决定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
对于前案中夫妻债务的认定,张丽珍和许莉律师提出两点反驳:
1.离婚协议中载明“除房贷外无其他债务”
根据女方提供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张丽珍和许莉律师敏锐的捕捉到双方确认“除房贷外无其他共同债务”的条款。
这意味着,两人离婚时已达成共识:男方父母所说债务不属于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夫妻债务,属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而且男方作为债务的实际收款人,所有借款均转入其账户,明知该笔款项存在却未在离婚时说明,应自行承担偿还债务的后果。
2.借条是男方“离婚后单方追认”,女方不知情也并未确认
根据男方出具借条和男方父母起诉的时间可以明确:是在离婚两年后男方单方面出具,女方并未在借款上签字也没有后续对共同债务的确认,而且根据双方调解离婚的共同意愿表示,债务在女方与男方内部应由男方个人承担。
最终法院认可我方张丽珍和许莉律师的辩论:认定债务为男方个人承担,返还女方偿还债务的180万元。
难点二:男方继续上诉并提交新证据,二审法官为前案法官,我方面临双重辩论压力
男方在二审期间提交转账截图,声称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偿还母亲69万元,坚持债务为两人的共同债务,并且二审新分配的法官为前案法官,我方面临反驳男方和说服法官的双重压力。
张丽珍和许莉律师在理性分析两件案子的关联性后,提出前案为“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债务认定,而此案为债务在“夫妻内部”的认定,两者并不矛盾。
在此理论之上两位律师阐述:虽然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但是是由男方单独签署,女方并不知情,并且根据男方提交的还款证据可知,男方一直知道债务的存在但是并没有与女方追认,在法院调解离婚时也并没有提出,应当认定为债务在夫妻内部为男方个人承担。
审理结果
二审驳回男方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原判结果:
1.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返还女方履行债务垫付的180万元;2.男方赔偿女方房屋损失60万元;3.案件费用由男方承担。
从2018年离婚到现在,这场历时7年的纠纷,最终以女方胜诉告终,张丽珍和许莉两位律师也以精湛的专业素养,紧抓调解协议中的条款,实现反败为胜,不仅帮女方追回了垫付的款项、拿到了房屋折价赔偿,更彻底厘清了本不该由她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