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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在线咨询同母异父遗产分歧,律师助力和谐继承
案件亮点
促成调解,安嘉律师唐凤岭帮助同母异父的姐妹俩,顺利完成继承。
案情简介
郑女士的父母早年离婚分开以后,母亲带着她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有了一个妹妹。前些年母亲去世,没有对母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今年继父也离开了,继父留下遗嘱,要将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全部给到妹妹。
老夫妇留下了北京的两套房产与280万元的征迁款,对于父母留下的所有财产的分配,姐妹俩出现了分歧。妹妹占有大部分的继承权,姐姐占小部分,但妹妹只想分给姐姐50万元,并已委托律师想要姐姐一起承担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与父母的丧葬费用。
郑女士不能接受,于是找来安嘉律所寻求帮助,一方面想要寻求法律层面的保护,一方面又想在律师的协助下平稳和谐地实现遗产的继承,不会大面积破坏亲人之间的感情。
争议焦点
如何争取到应得的继承份额?
案件结果
安嘉律师唐凤岭接到委托后,迅速帮助郑女士梳理了整体的继承关系与顺序。母亲去世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部分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这一半份额作为母亲的遗产,分别被父亲与两个女儿这三个“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时候,郑女士所能分得的财产份额为父母全部遗产的1/6。而父亲去世后,已留有遗嘱,要将自己名下的所有遗产,全部留个小女儿所有,那么父亲去世之后个人归属的遗产份额,郑女士将无法分得,所以对于征迁款280万元与两套房产总计的1/6远,应超于妹妹预期给到姐姐的50万元。
庭审中,唐凤岭律师在答辩中,通过对遗产份额的质证、对法律关系的梳理以及对亲人之间的感情说理,极力主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最终打动了妹妹一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妹妹愿意与郑女士达成调解,郑女士愿意放弃两套房产的继承,双方商量出一个更为折中,令各自都能满意的价位。
而对于妹妹一方主张的房屋取暖费用的债务分割,唐凤岭律师主张: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于郑女士选择放弃房屋遗产的继承,郑女士未从父亲所留的房屋遗产中获益,也因此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债务。最后,妹妹答应付给郑女士110万元的折价款,其余再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