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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在线咨询案情回顾:
2023年,当事人与女方在北京登记结婚,本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却因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埋下隐患。
当事人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落户在自己名下,跟女方结婚后,女方以“缺乏安全感”为由,提出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自协议签署起双方各占50%的房屋产权。当事人出于维系婚姻的考虑,同意了这一要求。
可就在协议签订没多久,女方就提出了离婚,并且火速搬离了小家。眼看婚姻无法挽回,当事人这才怀疑“被骗签协议”,遂找到安嘉律所,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内财产协议书》。
难点破局:
难点一:协议撤销门槛高,以单一策略维权风险系数大
开局安嘉律师就面临两大挑战:一是协议撤销难度高,法院支持撤销的情况少;二是若仅主张“欺诈撤销”,一旦举证不足,将面临全盘败诉风险。
为了应对这两大风险,安嘉律师检索了很多类似的案例,其中北京某法院的一个案件就与本案相似,对该案件的诉讼思路和裁判结果给了安嘉律师很大的启发,为法庭论证提供了类案支撑。
在研读案例后,安嘉律师未局限于单一诉求,而是制定“主辅结合”的双路径方案:主路径主张“欺诈撤销”,提交女方聊天记录、分居时间线、离婚诉讼节点等证据,论证其签约时存在隐瞒离婚意图的欺诈行为;辅路径同步主张“赠与撤销”,聚焦房产未过户的关键事实,双路径相互补充,避免因单一主张不被采纳导致全盘失利。
难点二:以“欺诈”判定合同无效难度大,法院倾向于协议有效
女方主张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法院倾向于维护协议效力,直接撤销难度极大。由此律师为争取当事人最大权益,转而以“赠与撤销”进行辩论。
安嘉律师梳理财产来源,锁定婚前属性,重点收集了房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证明,明确该房屋系当事人婚前全款购买(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紧扣协议中“各占50%份额”的约定,是男方将个人财产份额无偿让与女方,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而非单纯的夫妻财产约定,这一定性为“赠与撤销”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婚内赠与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安嘉律师指出案涉房产始终登记在男方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赠与行为尚未完成,男方依法享有撤销权。
法院认定:案涉房产系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协议中“各占50%产权”的约定本质为赠与,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主张撤销符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应予支持。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中关于该房屋权属的约定,安嘉律师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保住一套房产(价值300多万)。